庭审现场:女子替闺蜜考试被判刑

中国搜索   2016-07-18 09:00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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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7月15日,北京,一个因家事繁忙没时间复习,一个打算拓宽一下自己的知识面,基于这样的初衷,当王红让李艳替其考试时,李艳没做过多犹豫就答应了。王红和李艳因犯代替考试罪,被门头沟法院分别判处罚金两万元。这是“替考”入刑以来,北京市宣判的首例高自考替考案。

庭审现场:女子替闺蜜考试被判刑

1990年出生的王红,大专文化,是某科学技术学会的文秘。2014年开始,王红报名参加了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。1988年出生的李艳,同样是大专文化,此前在一家公司工作,后报名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就读专升本课程。2015年,两人在朋友的饭局上认识后,因性格相投,很快成了好朋友。

庭审现场:女子替闺蜜考试被判刑

检方指控称,2016年4月16日上午,王红让李艳代替自己到门头沟某中学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《劳动关系与劳动法》学科考试。当天9时许,李艳进入该中学代替王红考试。

庭审现场:女子替闺蜜考试被判刑

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李艳与其携带的准考证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,考试结束后将其带至教务办公室核实情况,李艳承认自己是替人考试。11时许,监考老师报警,李艳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审查。当天18时许,王红接到民警电话后,到派出所接受审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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